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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校工会   来源:www.bwu.edu.cn/gh/     发布日期:2011-01-24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

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把我院办成流通领域一流的高等院校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

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职务聘任制

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颂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使用管理的原则和办

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

的表现,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五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

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决议,凡是符合学院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负责领导和督促行政各职能部门付诸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

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代表选举。凡本院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合一,即代表具有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的双重身份。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因故调离原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则代表资格自然免除,由原单位补选新代表。

    第九条  教代表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交提案和议案;

(二)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代会代表因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

勤。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

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

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及其他人

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换届改选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全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定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提出,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取并讨论院长工作报告;

(二)             审议教代会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三)             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

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每次代表大会开会前都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交大

会讨论的各种主要文件,要在会前发给各位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

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教代会执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             决定召开教代会,确定大会议题和各项议程,提请大会

通过;

(二)             对院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三)             研究大会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起草会议文件,制定

各项工作措施;

(四)             主持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五)             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六)             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研究教代会

工作;

(七)             研究处理重要提案,并提请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八)             领导和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办事机构的任务,在党委

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

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参与确定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

(二)             大会闭会期间,协调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

活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提案、教学科研、财经福利、“三育人”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执委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             在教代会期间,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根据

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大会报告。

(三)             收集提案,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监督、检查、验收。

(四)             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开展活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做工作汇报,并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代表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为有利于工作。各分工会主席可根据条件选举为组长。如分工会换届后,新任主席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应由所在单位补选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组既是学院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各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和院教代会的领导下工作,代表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组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行政

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代表组(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

(二)       审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事项,如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财务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1、              根据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单位领导干部述职,并进行评

议,每年可进行一次。

2、              民主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

时可以建议学院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