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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讨论稿))

作者:   来源:gh_admin     发布日期:2018-11-16   浏览: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北京物资学院第六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效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依规治校,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学校实际,对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物院党发〔2011〕32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和认真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以二级单位工会为单位进行代表选举。凡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为工会会员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涵盖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教代会代表比例一般应为在编正式教职工的20%。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构成情况及有利于组织会议讨论的原则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故调离学校或退休,则代表资格自然免除。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履职情况,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撤换、更换、补选代表的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相应代表选举。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学年会议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退休校领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为特邀代表,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在校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教代会换届大会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大会主席团邀请;教代会学年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邀请。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其中应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且为单数。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酝酿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研究教代会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围绕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和学校民主管理相关问题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与学校行政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经教代会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教代会的授权,研究开展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并在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汇报情况;

  2. 审议教代会议题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内容,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 对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4.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