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院工发〔2022〕1 号
2022 年 4 月 27 日北京物资学院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
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制度,提高提案办理质
量,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意见》(京教工〔2014〕39 号),根据《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
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物院党发〔2019〕56 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学校和各部门都应尊重教代会 代表的民主权利,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 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5 人组成,成员必须 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教代会年度全体代表会议相关议题,并提出 意见建议; (二)根据学校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属于本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关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或解决办 法,并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 (三)监督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和 验收,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全体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评选优秀提案、优秀提案承办单位,报教代会执 委会审议批准后予以表彰。 (五)办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四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召开教代会年度会议前集中征集一次,原则上在 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开始,截止日期为大会闭幕之前一天。 (二)闭会期间随时接受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五条 提案的提出 教代会提案须由一名正式代表作为提案人,5 名以上(含 5 名)正式代表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
第六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提案表格。提案包含代表 基本信息、议题、案由、具体内容和依据、改进建议及措施 等部分。 第七条 代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 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 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 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 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 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 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 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 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
案要求。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
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
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分类情况提交主管校领导审
核。
(二)教代会视提案立案情况与学校办公室联合召开提
案交付承办会,邀请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提案逐件
落实到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现场签收。
(三)承办部门的办理过程:
1.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2.将提案的办理意见与方案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查,经
批准后填写《提案处理表》;
3.对重大的提案,由相关校领导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
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再进行答复;
4.将办理完毕的《提案处理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提
案工作委员会。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
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所收集的代表提案和建议、批评与 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的答复结 果,并请提案人签署意见。若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 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协调并交付相关部门进一步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过程进行检 查、督促;并根据情况将重大提案办理与落实情况向学校党 委或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 案奖、优秀优秀提案承办单位评选办法》评选优秀提案和优 秀提案承办单位,在下次教代会年度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