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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工会     发布日期:2019-05-28   浏览: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北京物资学院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有效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依规治校,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学校实际,对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物院党发〔2011〕32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岗位聘任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工作办法和方案,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实际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对学校和相关部门工作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结合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和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问责。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教代会代表提案和工作议案,凡是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实施和整改。

第八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一般以二级单位工会为单位进行代表选举。凡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涵盖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教代会代表比例一般应为在编正式教职工的20%。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因故调离学校或退休,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则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可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申请补选新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对教代会会议议程、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选举工作中行使选举权;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教代会职权,对学校工作运行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学校相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和工作议案情况提出询问;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岗位育人,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

(三)认真参加教代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各项决议,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提案、议案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促进和谐做好群众工作;

(五)认真完成教代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退休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校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教代会换届大会的特邀代表由大会主席团邀请;列席教代会年度会议的特邀代表由教代会执委会邀请。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换届改选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会议。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年度全体代表会议,应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和年度全体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大会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提出,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教代会相关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决议;

(四)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方案、办法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提交代表讨论的各类文件,应在会前发给各位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每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代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研究确定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教代会年度全体代表会议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和议程,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请示;

(三)主持教代会年度全体代表会议,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

(四)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听取重要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制定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研究教代会重要提案、议案办理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办事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研究确定教代会议题、议程;

(二)做好教代会各类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三)协助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做好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整理工作;

(五)做好教代会相关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处理教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提案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接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代会年度全体代表会议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学校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关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或解决办法,并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

(三)接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指派,参加校长办公会相关议题的审议;

(四)根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参与学校相关部门工作监督,必要时可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和验收;

(六)办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代表团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构成情况建立代表团,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任正副团长各1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代表中重新选任。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展工作的组织形式之一,按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分团讨论审议教代会会议议题、学校民主办学相关事项及学校重要制度文件等工作,并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建立基层教代会组织。基层教代会组织接受所属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基层教代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物资学院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内容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