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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校工会   来源:www.bwu.edu.cn/gh/     发布日期:2011-01-22   浏览: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物资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二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

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席可以委托副主

席主持会议。

第四条               执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执委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执委会的会议议程,由执委会主席同副主席、秘书长研

究定。

第六条               执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天以前,将开会日

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各位执委;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执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

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处理研究重要提案时,可邀请学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

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三名以上执委联名,可以动议临时召开执委会会议,研

究讨论属于执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章会商和质询

第十条               对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一些事项的决定,诸如与教职工

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执委会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商,经讨论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三名以上执委联名,可以向执委会会议书面提出对学

院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第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质询案由执委会会议决定,由受质询部门负责人在执

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部门负责人答署。

第三章汇报和报告

第十四条  每学期执委会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包括贯彻决议,

落实提案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每学年执委会要至少向全体代表报告一次工作,听取

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执委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

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