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物资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二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席可以委托副主
第四条 执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执委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执委会的会议议程,由执委会主席同副主席、秘书长研
第六条 执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天以前,将开会日
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各位执委;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执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
第八条 处理研究重要提案时,可邀请学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
第九条 三名以上执委联名,可以动议临时召开执委会会议,研
第十条 对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一些事项的决定,诸如与教职工
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执委会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商,经讨论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三名以上执委联名,可以向执委会会议书面提出对学
第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质询案由执委会会议决定,由受质询部门负责人在执
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部门负责人答署。
第十四条 每学期执委会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包括贯彻决议,
第十五条 每学年执委会要至少向全体代表报告一次工作,听取
第十六条 执委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