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院工发【2024】11号
(2024年10月30日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会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20〕29号)、《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京工发〔2020〕11号)等政策,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学校工会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工会办公室是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学校工会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三)定期向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四)统筹二级工会的经费申请和支出。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 工会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具体科目内容执行按照上级规定。
第九条 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按会费比例分配院部级工会的支出、其他支出。具体科目按照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 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时限报上级工会。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预算是学校工会预算执行的依据,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预算由工会办公室组织执行,具体工作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协助下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格预算资金使用。各项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预算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学校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工会委员会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因上级工会增加不需要本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 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导致支出内容调整但不改变原预算总额的,不属于预算调整,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六章 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收支决算。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决算经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应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预(决)算应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适当方式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