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是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组织,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第二条 女工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女工委在校工会领导下,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工委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有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女工委在全校女教职工中建设学习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讲座,提高女教职工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 女工委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活动,活跃女教职工生活,陶冶女教职工情操,做好事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女工委委员由校工会提名,通过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工委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退休需要调整时,由校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女工委全委会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八条 女工委由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主任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秘书长负责女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工会设一名女工委员,女工委员在群众中应有威信、有能力,热心女工工作。
第十条 女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遇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女工委建立委员会例会制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女工委负责指导部门工会女工委员开展工作,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女工委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校工会及相关部门提供,可接受有关人士或机构赞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物资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